现代社会,如果夫妻双方出现问题想要离婚,自然是要签署一份拥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,但是,千万不要以为这样一个具有现代化名字的产物是今天才有的。其实早在唐朝时期,就已经存在离婚协议书了,只不过当时并不是叫这个名字而已。那么,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又是什么样的?什么样的人是可以离婚的呢?
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,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。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产物,但实际上,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“离婚协议书”。
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
在敦煌出土的唐朝“离婚协议”的内容是:“凡为夫妇之因,前世三生结缘,始配今生之夫妇。若结缘不合,比是冤家,故来相对……既以二心不同,难归一意,快会及诸亲,各还本道。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婵鬓,美妇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。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。”大意是: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,不如痛快地分手,使彼此得以解脱。希望你旧貌换新颜,再攀高枝,这样总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。离婚之后,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,再找个好人家……
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,其内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,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,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,做此见证,好聚好散,最后,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。
唐朝的婚姻法《唐律户婚》对离婚有三条规定:
1.协议离婚。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“和离”,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坐”。
2.仲裁离婚。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,即所谓“出妻”。
3.强制离婚。
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从史实来看,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,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。虽然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,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,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,男子可以任意“休妻”、“出妻”,女子却只能忍受。但是这份唐朝的“放妻协议”却告诉我们:并不是古代历朝历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,这也凸显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。
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:“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,闹到公堂要求离婚,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,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,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。古代放妻书的存在,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,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和为理由,有时还会出现‘今后将孤燕单飞’等表达悲伤的句子。当然,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,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,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,在休妻的时候使用。”
事实上,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,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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